第三章:家庭与子女
- 3.1 配偶关系
夫妻之间互负相互尊重、忠诚和支持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处置,如一方通过故意隐瞒、欺诈、私自转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则被隐瞒一方在知道或应当之日起,应当提出主张合同效力待定,根据有责一方合同的相对人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况,有权主张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对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都具有以下权利:
随时查阅与交易有关的任何账簿,以便查阅和复制。
要求提供影响与共同财产有关的任何交易的所有事物的真实和完整信息。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配偶不得赠与共同个人财产,或以低于公平合理的价值处置共同个人财产。本细分不适用于夫妻双方共同赠予第三方的礼品,也不适用于配偶一方向另一方赠予的礼品。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配偶不得出售、转让或负担用作家庭住宅的共同个人财产,或房屋的家具、陈设或配件,或另一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衣服或穿着的服装,这些是共同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在共同财产中各自的利益是平等的利益。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配偶双方均不对另一方的单独财产有任何权益。
3.2 子女关系
“共同监护权”是指共同人身监护权和共同法定监护权。
“共同法定监护权”是指父母双方都有权和责任做出与儿童的健康、教育和福利有关的决定。
“共同人身监护权”是指父母双方均应享有较长的人身监护权。
3.3 监护权
独立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和父亲同样有权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如果父母一方已去世、无法或拒绝获得监护权,或遗弃了孩子,则另一方有权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3.4 子女财产
父母在处置子女财产时,应当确保财产用于子女本身,子女财产为独立财产,父母不得擅自挪用并以不是用在子女身上为目的的其他途径。
父母应当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直至子女到达指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