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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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一项规范了州内婚姻关系的法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姻缔结



第三章 家庭与子女



第四章 婚姻关系解除

本法自11月30日起即宣布生效,在本法发布以前已经结婚的夫妻需要前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本法为ic限制类法律,本法的使用基于扮演夫妻双方的玩家而决定,在登记之后婚姻受到本法调整,未登记的婚姻仍然有效,只是不受本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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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1.1 定义
    婚姻:是指由两个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的个人关系,必须得到能够订立该合同的双方的同意。同意本身并不构成婚姻,随后必须按照本法的授权颁发许可证和举行宣誓仪式。
    • 婚姻关系缔结的前提:
      1.两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判断力的未婚者,或未被法院宣判过禁止婚姻类关系的其他人。
      2.未满18岁的未婚者在获得准许结婚的法院命令后,可向其颁发结婚证。
      3.婚姻关系基于双方合意,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合意行为不得由任何人替代。
  • 1.2 未成年人婚姻
    在两名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结婚,应当需要父母的书面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没有表示明确反对,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同意颁发结婚证并准许未成年人结婚。
  • 1.3 基础权利
    不得要求婚姻双方同名。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强制变更姓名。除非该人根据以下规定选择更改其姓名:
    • (1)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更改其中间名或姓氏,或两者兼而有之,以便在结婚证申请中输入新姓名,以在结婚证申请中输入新姓名,无意欺诈。

      (2) 一个人可以采用以下任何姓氏:
      (A) 配偶另一方目前的姓氏。
      (B) 配偶任何一方在出生时的姓氏。
      (C) 将当前姓氏或配偶任何一方在出生时给予的姓氏的全部或部分合并为一个姓氏的姓氏。
      (D) 姓氏的组合。

      (3) 根据第(1)款,一个人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中间名:
      (A) 配偶任何一方的现姓氏。
      (B) 配偶任何一方在出生时的姓氏。
      (C) 该人或配偶的当前中间名和当前姓氏的组合。
      (D) 当前中间名与该人或配偶出生时的姓氏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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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婚姻缔结
  • 2.1 结婚证
    在符合第一章的缔结主体身份后,需要前往行政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结婚证颁布之后视为婚姻有效。
    结婚证的颁发:
    1.结婚证的颁发主体是所在区域市政府或者地方高等法院,在双方确认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应当向地方机构提交婚姻缔结申请,在经过审核之后向双方发放结婚证件,婚姻生效之日以登记并发布证件为始。
    2.结婚证分为两份分别交给婚姻关系中的两名主体,在申请结婚证时,双方应当携带辅佐证明个人真实信息材料进行登记,以此确定姓名和出生日期。
    3.为了查明本部分提及或要求的事实,如果审查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提出申请时对申请人进行宣誓审查。
    4.如果申请人中的任何一方没有能力缔结有效婚姻,或者在申请结婚证时受到令人陶醉的酒类或麻醉药品的影响,则不授予结婚证。
  • 3.2 财产关系
    在登记结婚后,双方的个人财产将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本州居住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个人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
    1.在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后,双方的个人财产、债务将合并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有价证券、金钱、股权期权、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可以由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合意后,制定合同将财产或债务转至一人名下。
    2.缔结婚姻关系前双方应当就各自所负债务如实告知对方,并使对方明确且知情,如因故意不告知对方导致的债务共同承担,这善意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离婚或者拒绝承担债务。
    3.夫妻双方的婚后所有收入和债务都应当被纳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共同债务,但以下收入和债务例外:
    1.因在军队服役致残所支付的赔偿金和保险金
    2.用在非家庭生活上且对方完全不知情的借债。
    3.个人因专利或科学技术所获得的收入。这里的科学技术收入做限缩解释,撰写文章或书籍类获得的收入不在此范围内。
    4.任何未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大额(超过30000美金)支出。
    关于财产变更的特殊情况
    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隐瞒对方的前提下擅自变更不动产所有权后,被隐瞒的一方得知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如果明知且故意进行交易,则对该合同承担50%赔偿责任,如相对方善意,则合同的履行应当由被隐瞒的一方进行合同确认,如被隐瞒的一方拒绝,则物权不会发生变更,所产生的违约金由故意隐瞒的一方承担。

    2.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如扶养子女的一方却有经济上的困难,则另一方有义务帮助直至困难解除。
  • 3.3 婚礼
    虽然婚姻是由民事合同而非宗教合同产生的个人关系,但婚姻可以由年满 18 岁的牧师、牧师、拉比或任何宗教教派的授权人员主持。不得要求本分部授权的人举行违背其信仰原则的婚礼。个人或宗教教派拒绝根据本细分举行婚礼。
    只要收到的任何费用是合理的,包括支付实际费用,婚姻也可以由以下任何人员主持:

    (1) 本州记录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民事婚姻专员或退休民事婚姻专员、专员或退休专员或助理专员。

    (2) 已辞职的法官或地方法官。

    (3) 美国以下任何法官或地方法官:

    (A)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或退休大法官。

    (B) 上诉法院、地区法院或由美国国会法案设立的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其法官有权在行为良好时任职。

    (C) 破产法院或税务法院的法官或退休法官。

    (D) 美国地方法官或退休地方法官。

    (c) 除 (d) 款规定外,婚礼也可由以下任何年满 18 岁的人主持:

    (1) 代表本州某个选区的本州立法机关成员或宪法官员或美国国会议员,或代表本州某个选区的本州前立法机关成员或宪法官员或美国前国会议员。

    (2) 担任或曾经担任市、县或市和县的民选公职的人。

    (d) (1) (c) 小节所列的人不得因在职期间举行婚礼而接受报酬。

    (2) 如果 (c) 小节中列出的人因犯罪而被免职或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不诚实或欺诈的罪行,则不得根据本节举行婚礼。
3.4 婚礼仪式
举行婚礼不需要特定的仪式形式,但双方应在主持婚礼的人和必要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宣布,他们彼此为配偶。

在举行婚礼之前,主持婚礼的人应要求出示结婚证。如果主持婚礼的人有理由怀疑结婚证上事实陈述的正确性,则该人必须在举行婚礼前对事实陈述的正确性感到满意。为此,该人可以像县书记员在颁发许可证之前一样进行宣誓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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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家庭与子女
  • 3.1 配偶关系
    夫妻之间互负相互尊重、忠诚和支持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处置,如一方通过故意隐瞒、欺诈、私自转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则被隐瞒一方在知道或应当之日起,应当提出主张合同效力待定,根据有责一方合同的相对人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况,有权主张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对配偶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都具有以下权利:
    随时查阅与交易有关的任何账簿,以便查阅和复制。
    要求提供影响与共同财产有关的任何交易的所有事物的真实和完整信息。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配偶不得赠与共同个人财产,或以低于公平合理的价值处置共同个人财产。本细分不适用于夫妻双方共同赠予第三方的礼品,也不适用于配偶一方向另一方赠予的礼品。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配偶不得出售、转让或负担用作家庭住宅的共同个人财产,或房屋的家具、陈设或配件,或另一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衣服或穿着的服装,这些是共同的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在共同财产中各自的利益是平等的利益。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配偶双方均不对另一方的单独财产有任何权益。
3.2 子女关系
“共同监护权”是指共同人身监护权和共同法定监护权。
“共同法定监护权”是指父母双方都有权和责任做出与儿童的健康、教育和福利有关的决定。
“共同人身监护权”是指父母双方均应享有较长的人身监护权。

3.3 监护权
独立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和父亲同样有权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如果父母一方已去世、无法或拒绝获得监护权,或遗弃了孩子,则另一方有权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3.4 子女财产
父母在处置子女财产时,应当确保财产用于子女本身,子女财产为独立财产,父母不得擅自挪用并以不是用在子女身上为目的的其他途径。
父母应当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直至子女到达指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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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婚姻关系解除
  • 4.1 无效婚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婚姻视为无效:
    (a) 如果一方在结婚时与另一人合法结婚,婚姻无效;

    (b) 双方处于被禁止的关系中;

    (c)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为:
    (一)以胁迫或者欺诈手段取得的;
    (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或者所行仪式的性质有误的;
    (三)当事人在精神上不认识结婚仪式的性质和效果的;
    (d) 任何一方未达到结婚年龄;

    (e) 具有血缘关系的双方。
  • 4.2 婚姻关系的解除
    (a) 任何宣誓的婚姻,无论是在本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均可根据配偶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请,以离婚判决解除,理由是另一方:
    (1)在结婚仪式后,曾自愿与其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的;

    (2) 在婚礼举行仪式后,对对方进行肢体暴力行为或者严重的语言辱骂行为的;

    (3)连续抛弃对方不少于两年的;

    (4) 心智不健全,或持续或间歇性地患有精神障碍,以至于无法合理地期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活在一起。

    (5)患有传染性病的;

    (6) 在七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听说那些如果该人还活着的人自然会听到他们的消息。((根据ooc实际情况,离线超过30天))
    (b) 任何宣誓的婚姻,无论是在本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均可根据配偶双方提出的申请,通过离婚判决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婚姻不需要任何理由。
  • 4.3 共同财产分割
    在解除婚姻或双方合法分居的诉讼中,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或双方当事人在公开法庭上口头约定,或本分部另有规定,否则法院应在解除婚姻的判决中,或在当事人合法分居的判决中, 或者在以后的时间,如果它明确保留进行此类财产分割的管辖权,则平均分配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双方不同意对动产或不动产自身进行分割,或者对分割份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进行统一拍卖,以金钱形式分割,如一方不同意拍卖行为,则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对应资金以保全这些待拍卖的财产。

    如夫妻双方已经制定了分割财产的计划,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可以酌情适用,如已按照财产分割完毕后又起争议的,则小额财产(50000美金以下)不予受理。

    如分割的共同财产中有第三人财产,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向法院提出异议,如判决以生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在离婚申请时协议分担,如未达成有效协议,则按照法院判决分担债务到个人。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故意隐瞒另一方所产生的债务或利用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无需承担。

    如果共同债务超过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的总和,超出部分的债务应在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分配,同时考虑到双方的相对支付能力等因素。

    具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关系解除时,法院的财产分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偏向扶养子女的一方。

    如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未尽到婚姻关系中互负的义务,或因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施暴者或未尽义务者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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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ooc限制))
  • 5.1 ((ck后的婚姻))
    ((如双方已经扮演结婚并且已经在论坛登记,其中一方因自己未经ic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ck,或者其中一方因达到游戏规则规定的条件ck(如多次死亡、因公殉职等)另一方可以以伴侣向法院提起人员失踪离婚,共同财产归属于未ck的一方,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取决于未ck的一方自由选择是否追究责任。本项规定中一方ck的目的是和对方同姓氏除外。))
  • 5.2 ((双方ck))
    ((如果双方都进行ck的话,那么可以前往登记论坛申请更换名字而继续维持婚姻。如果不打算继续维持婚姻,则默认不受本法律调整。视为完全陌生人,且婚姻关系不存在))
  • 5.3 ((举证责任))
    ((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出轨的途径不能在:
    1.论坛发布的组织活跃贴当做依据
    2.论坛发布的举报、补偿贴
    3.kook中发布的图片
    以对方出轨而起诉离婚需要完整ic扮演流程和ic证据,ooc证据不能算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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